新德里消息:
火车中国电信周四建议,为接入网供应商设立单独的授权,以批发方式提供网络服务。该行业监管机构阐明了其对通过差别许可将各个层拆分的看法。委员会的建议
印度电信监管局(Trai)的目标是为接入网提供商创建一个单独的许可证授权,并讨论一个广泛的框架
虚拟网络运营商(VNOs)寻求并与网络提供商签订协议。
Trai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这些建议的实施预计将增加网络资源共享,降低成本和投资,并加强服务提供,也可能成为5G服务扩散的催化剂。
他说:“应在统一牌照下为接入网供应商(网络层)设立单独的授权,以批发方式提供网络服务。”
根据这项新授权,接入网供应商将不得直接向终端客户提供服务。
接入网提供商的范围是建立和维护电信网络,包括无线和有线基础设施,并以批发方式向VNOs(服务提供运营商)出售网络服务(能够传送语音和非语音信息和数据),以供零售。
“接入网供应商亦应获准向持牌的电讯服务供应商提供/分享其网络资源……反之亦然,”特赖说。
就像具有接入授权的“统一被许可人”一样,新的类别——接入网络提供商——也应该被允许通过拍卖获得频谱,受规定的上限限制,与其他参与者进行频谱交易和共享安排。
它还应该获得回程频谱、编号资源和互连权,Trai说。
Trai补充说,现有的“统一许可证”许可制度将继续下去,但是,如果拥有接入服务许可证的被许可方希望迁移到隔离的网络层和服务层制度,应该允许这样做。
应准许网络供应商在VNO框架下取得单独的牌照,以便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
接入网供应商授权所适用的牌照费及频谱使用费,应与统一牌照下的接入网服务相同。
它表示,接入网络提供商和UL-VNO(接入服务)的合并范围等同于具有接入服务授权的被许可人的范围。它说:“拟议接入网提供商授权的最低股本、最低净值、入场费和FBG/PBG(财务和业绩银行担保)要求,可以通过从UL接入服务授权规定的金额中扣除UL (VNO-接入服务)规定的金额来达成。”
此外,为了在VNO寻求和与网络提供商或统一被许可人达成协议的整个过程中引入透明度和问责制,应规定一个广泛的框架,包括申请提交、处理和确定的时间表的过程。
“为确保向不同vno提供的条款和条件是公平、透明和非歧视的,统一持牌人应在其网站上宣布其参考报价(包括商业广告)。
Trai说:“统一的持牌人应以透明、公平和非歧视的方式向不同的vno提供批发服务,包括vno拥有/推广自己。”
简单地说,VNOs是被授权提供移动、固定电话和互联网等电信服务的实体,但只能作为成熟电信运营商的零售商,例如
BSNL,
MTNL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