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德里:德里高等法院提出了一些关键问题的法律之间的税收情况
电信设备供应商
中兴通讯公司和税务部门的收入,这可能影响类似案件被税务机关对追求其他的中国公司。
去年晚些时候承认的高等法院
中兴通讯税务部门的调查结果提出上诉,上诉机构的顺序,部分公司的青睐,问应税收入可以归因于永久一家中国公司在印度的子公司从外国母公司的供应。如果是这样,它要求,可以归因的利润。同时,法院想知道如果一个中国公司有权调整费用付款一个印度实体营销服务。
在之前的吸引力在另一个税收评估案例提交的公司在2017年,最高法院已要求评估所得税官是否有正当理由在采用不同的归因的利润与印度支那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法律的问题被法院的核心框架的评估当地实体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其中一些包括中兴的竞争对手
华为以及手机制造商
体内和
小米正面临由印度机构审查。某些情况下还包括转让定价和支付版税的中国父母,除了收入和利润是如何在印度占。
中兴通讯公司挑战评估订单的所得税两年金融部门(2016 - 17和2017 - 18)。所得税后上诉法庭去年6月开办只有部分允许公司的挑战,它走到最高法院。早在2017年的上诉案件相关评估年2004 - 05赛季到2009 - 10。上诉还定期听证会。
按照订单的开办和德里高等法院的案例,回顾等,中兴公司在评估期间2016 - 17和2017 - 18,提供通讯设备,网络设备、终端设备和软件——印度电信运营商。它的子公司,
中兴通讯印度Pvt Ltd,提供安装、调试和测试服务的设备提供的中国父母。
税收评估,对评估年,说出理由通知发送到公司依赖于2009年的一项调查部门的办公室在古尔加翁和孟买印度子公司。根据评估人员,调查程序期间,几个有罪的证据文档也曾被发现。语句的高管也被记录下来。
文档使评估官员相信,中国公司,中兴公司在印度有业务联系和业务通过其进行永久性的机构在印度,根据去年6月通过开办。在此基础上,评估官要求税收。
争议的“利润”的归因,
中国电信公司放置依赖判断由2016年开办的法庭认为,“几乎整个销售功能包括市场、银行和售后是由印度的恒久的设施”。
在最新的情况下,该公司认为法庭前,“没有一个确定的活动(由IT部门)与恒久的设施(中兴)印度分公司的收入产生,因此,没有收入的一部分作为此类活动在印度应该征税”。
也认为活动评估确定的官——比如谈判,签订合同,正式的合同或验收一般监督被assessee——无关的因素。
“当assessee的主要业务(中国中兴通讯)是不同的,附带活动只是援助和支持的主要活动将属于排除条款DTAA (
印中)准备和辅助的性格,“中兴提出的建议。
它认为,考虑到assessee和其印度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已经进行转让定价,没有进一步的归因是合理的。该公司还反对35%的利润来自软件的归因/技术服务,在它“过高”,要求将其减少到20%。
中兴通讯表示,考虑到销售的软件与硬件紧密相连,假设存在一个永久成立assessee在印度,这样的收入从销售软件不能被视作“皇室”征税。
法庭此前认为,“问题归因的利润取决于事实在特定情况下,是完全依赖的业务水平在印度进行的活动”。